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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在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小白龙动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262号至1271号、第1275号至1282号、第1327号至1346号、第1348号至1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同种类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不...

在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小白龙动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262号至1271号、第1275号至1282号、第1327号至1346号、第1348号至1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同种类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尽相同,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对于既有欣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客体而言,其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取决于作者在美学方面付出的智力劳动所体现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那些不属于美学领域的智力劳动则与独创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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